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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施工安全设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5-12-13 来源: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高速公路施工安全设置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行车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 96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1999 )及《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局所辖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辖的各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设置要求。

第二条 :本规定施工安全设置是指在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时,为保障行车及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必须具备的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其中包括:桥梁维修、路面养护、标志标线及设施维护、通信管道维护等施工现场。

第三条 :本规定中施工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路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维护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养护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费用应专项列支,养护部门要在每年养护专项资金、发展基金给予充分考虑,或在专项工程预算中列入。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该项资金。

第五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及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在高速公路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必须穿戴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和安全标志帽。

第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养护维修施工移动作业时,养护作业车辆和机械须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并在后部设置明显的施工作业标志(参见GB7568-1999标准:施26图),夜间施工须安装发光式警告标志,车辆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示警灯。

第七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施工维修现场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按本规定摆放标志牌、锥形交通标和隔离墩等,夜间必须设置示警灯。

第八条: 每一处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一名安全员,负责本养护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机具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路政管理部门和养护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要讲求文明施工,养护施工现场的物料要堆放整齐,砂石料要码方,决不允许以物料代替标志的现象发生。施工现场要随时清扫,保持清洁,废弃物料不可随意向高速公路边坡、边沟、通道、桥下丢弃,做到工完场地清,严禁因施工污染路面。禁止在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大面积堆放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材料,违反规定者,按《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高速公路因养护施工或其他情况导致改变正常交通状态的,应根据保障行车安全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需要设置施工安全标志。道路紧急情况和养护施工现场标志牌制作及摆放,依照本规定附件执行,必要时可根据实际设置人性化提示标志。

本规定附件中涉及的各类标志,均应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GB 5768 1999 )的规范要求,并具有夜间反光功能。其中隔离墩及钢管须有红白相间反光标记;防撞标志桶内要适当填充,防止倒伏;锥型交通标必须采取内部填充或压砂袋圈等方法防止倒伏,严禁用砖头、石块等有棱角物体压制,以免引发交通事故;警示标志牌除支架底部采用铸铁支座外,可视情况采取压沙袋等方法防止倒伏。施工现场的标志要有专人负责,必要时要采用信号或旗手管制指挥交通,严禁因施工标志摆放不规范而引发交通事故。

当两公里路段内安排两处或以上施工现场时,可按一处施工现场布设标志,中间采用锥型交通标连接。

第十一条 :养护施工现场的安排一般情况下要采取半幅路段一车道临时封闭施工,养护现场尽可能做到同侧施工。采取半幅全封闭施工形式的,要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养护施工队伍上路作业前,其施工安全设置须经养护管理部门同意,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高速公路进行施工作业,同时要与业主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协议内要有施工安全设置摆放、管理的条款),否则一律不准上路作业。养护施工作业时要服从路政执法人员对安全施工的管理,对不服从的单位和个人,路政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养护和路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对发生三次及以上违规作业的,责令其停工整顿,进行安全教育,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养护施工队伍自负。

对养护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严重交通堵塞和重大事故的,或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业主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其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资格,同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并在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另行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养护施工标志设计图

 

 

                               OO四年五月十四日